外籍国足主帅是否为国家公务人员?关键看是否从事“公务”

4月30日李铁案二审维持20年有期徒刑判决。一审认定其5项罪名,二审驳回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上诉。男足国家队相关职务受贿,李铁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外籍国足主帅是否属此,关键看是否从事“公务”。

4月30日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铁案二审公开宣判,二审维持一审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。

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、首席专家彭新林接受了《北京日报》下设公众号“长安街知事”的专访,解读了“李铁作为国足主教练,系国家工作人员”这一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理由。

一审认定了李铁的5项罪名。对于受贿罪一条,李铁方面主张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,不符合其主体,以求减轻量刑。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上诉,维持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。法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?是否明确认定了李铁的身份?

李铁涉及的罪名较多,我们可以逐条分析:

受贿罪 中,李铁利用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选拔队(简称男足国家选拔队)、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(简称男足国家队)主教练职务便利或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谋利,非法收受财物5000万余元。其主体身份为男足国家选拔队、男足国家队主教练,系国家工作人员。

行贿罪 中,2019年李铁为当选男足国家队主教练,请托他人帮忙,给予他人人民币100万元。此时他是武汉卓尔俱乐部主教练,即非国家工作人员。

单位行贿罪 中,李铁身为卓尔俱乐部主教练,任职期间为谋取相关利益,与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他人,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,李铁是卓尔俱乐部所犯单位行贿罪(单位犯罪)中的直接责任人员。

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,2017 – 2019年,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、主教练职务便利,为华夏俱乐部在球员转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收受人民币2600万余元。此时他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。

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,2015 – 2019年,李铁在华夏俱乐部、卓尔俱乐部任职时,为比赛结果与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其他俱乐部,两俱乐部给予相关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3905万余元。李铁是两俱乐部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(单位犯罪)中的直接责任人员。

《刑法》第9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。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国有公司、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,国家机关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,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,否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。

在李铁案中,男足国家队属中国足球协会下属足球队,足协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社会组织,依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。李铁担任男足国家选拔队、国家队主教练职务受贿,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。

如果国足主帅是外国人,身份该如何认定?外籍主教练也算“国家工作人员”吗?

外籍主教练是否构成受贿罪,不取决于国籍,而是看是否从事“公务”,比如 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正式聘任并赋予管理职权

作者: winternin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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